郑州市142补偿标准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5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56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本次征地位于刘沟路南、苗圃路西。
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补偿费 (万元/公顷) |
|
补偿安置费用 (万元/公顷) |
社保费用 (万元/公顷) |
||||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岭军峪村 | 城市 | 0.0640 | 102.0000 | 10.8900 | — |
村庄 | 3.8571 | — | |||
合 计 | 3.9211 | — | — | — |
三、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安置 费用 |
社保 费用 |
青苗 补偿费 |
附着物 补偿费 |
合计 |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岭军峪村 | 399.9522 | 42.7008 | 0.0000 | 2397.6373 | 2840.2903 |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补偿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转帐、现金。社保费用缴入财政社保专户。
五、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及途径
本次征地不需安置农业人口。
六、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惠济区国土资源局 宋磊 电话:65326387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