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花燃放规定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移风易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路段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举行重大庆典,需要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二、禁止燃放区域以外地区的下列场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轨道交通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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