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心区公积金提取标准是什么?

  长沙市公积金是可以提取出来的,不同提取类型提取额度不同,具体如下:

  1、购买自住房

  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享受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与货币补贴款的差额。首付款或购房总价的认定期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管理部门网签备案,下同)为准,二手房以《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契税完税证明显示的价格和评估价取最低值确定。

  职工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同购买自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金额或总价款×职工所占该房屋产权比例。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比例确定。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且建造、翻建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000元,大修每平方米不得超过4000元。

  3、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每次提取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总额(含提前还贷或结清金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且剔除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共有产权(夫妻共有除外)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为房屋产权人之一的,提取额度为已还贷本息总额;借款人为房屋产权人多人的,单个借款人提取额度为已还贷本息总额×该职工所占贷款额度的比例。

  职工家庭偿还本市组合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计算,剔除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公积金贷款部分已办理对冲或划拨的,可以单独提取商业银行贷款还贷额。本市公积金贷款部分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提前还贷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提取时间段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的,优先提取公积金贷款还贷额。

  4、无房户支付房租

  职工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实际汇缴额,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年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5、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费用,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6、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7、退休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9、出境定居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11、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每名患者首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以后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曰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重大灾害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的重大灾害损失部分。

  原文链接>>>《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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