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泉州休渔期伏休要求
伏休要求
(一)禁止异地休渔。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确需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部门确认同意,由停泊地渔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台风期间,需要异地避风的渔船,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海事局印发〈关于加强防台风期间渔船异地避风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禁冰鲜杂鱼交易。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三)严格捕捞许可审批。伏休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伏休期间,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管;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