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三旧改造补偿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并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交由政府收储后出让的,政府可以按照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储补偿费用。

  政府也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收储补偿费用,“基础补偿”按公告的收储补偿标准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

  政府收购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后以经营性用途出让的,政府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收储补偿费用,其中,“基础补偿”按照《东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5〕90号)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

  除收购储备国有企业的用地外,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一)用地位于欠发达镇,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5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大于2.5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容积率2.5以下部分的50%。

  (二)用地位于非欠发达镇,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大于2.0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容积率2.0以下部分的50%。

  政府收储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形,政府可采取货币、物业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涉及物业补偿的,物业价值按照建筑成本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与物业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按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额。建筑成本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考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交付部分物业回购款的,计算补偿总额时应扣减物业回购款。

  政策来源:《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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