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杭州住房补贴政策
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序开展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提供人才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筹集,租赁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并限定租赁价格的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四条(适用范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区属单位(含民营企业,下同)高层次人才的人才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分工)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由市、区两级分别解决,市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市本级解决,区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原则上由各区自行落实。
第六条(职责分工)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市属单位人才的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区委人才办联合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区属单位人才的保障资格审核工作。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市属单位人才的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工作,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区属单位人才的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工作;市住保房管局、各区住建局分别负责市属、区属单位人才住房情况的审核认定、人才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
杭州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审核工作参照区属单位实施,人才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参照市属单位实施。
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属、区属本行业用人单位人才的复审及协助年审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发改、金融、经信、农办、旅贸、城建、宣文、教育、国资等划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中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原则上归口发改委管理。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各区参照确定。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准入条件)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对象为《意见》中明确的E类人才,以及放弃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B类、C类、D类人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三)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本办法出台前1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第八条(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第九条(申请时间)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启动时间由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以发布受理公告的形式明确,上半年完成申报,也可根据人才引进情况适时启动申请工作。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应填写《杭州市区人才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
(二)符合人才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以受理公告为准);
(三)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的房产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与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市区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的证明,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流程)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人才所属的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实行分级申请,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开发全市统一的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市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审核: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三)资格复审。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四)资格终审。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市属用人单位人才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人才的分类界定及资格认定,对不符合人才资格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资格认定凭证,将符合条件的名单、相关资格认定凭证及申请材料送市住保房管局。
市住保房管局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等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形成最终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名单。
(五)资格公示。市住保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名单送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将名单在杭州人才网上公示7天。
(六)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名单核发《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
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审核: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三)资格复审。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四)资格终审。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区属用人单位人才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人才的分类界定及资格认定,对不符合人才资格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资格认定凭证,将符合条件的名单、相关资格认定凭证及申请材料送区住建局。
市住保房管局指导区住建局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等进行核查,区住建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形成最终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名单。
(五)资格公示。区住建局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名单送区委人才办,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将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六)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名单核发《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
第十二条(资格期限)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2年,2年后须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保证金制度)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须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一同申请,用人单位须缴纳相当于6个月住房租赁补贴的保证金,并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告知并协助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 配租及租赁补贴管理
第十四条(实物配租)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由市、区两级分别实施,根据人才所属的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差别,由市、区两级分别实施。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市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摇号、选房等配租管理,各区住建局负责区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摇号、选房等配租管理。
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配租根据申请人所属人才层次高低确定先后顺序,按照B类、C类、D类和E类分为四档,分别公开摇取选房顺序号,并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
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2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E类人才在资格轮候期间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根据市住保房管局、区住建局提供的选房确认单,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并负责人才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房源维修等日常经租管理。
第十六条(租赁期限)E类人才租住人才租赁住房的最长期限为5年,B类、C类和D类人才不设租赁最长期限。
第十七条(租金标准)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定价方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选择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提供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已享受人才租赁住房的不能再申请租赁补贴。
E类人才取得保障资格后,选择租赁补贴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款按月计算,市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市住保房管局直接发放至申请人账户,区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区住建局直接发放至申请人账户,一次最多发放6个月补贴款。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1200元/月,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主动申报)保障对象在资格有效期内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或工作单位、户籍地等发生变动的,保障对象本人及用人单位应主动如实申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人才租赁住房或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一条(退出条款)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才办会同人力社保局、住保房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承租人才租赁住房的由经租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拒不配合的,经租管理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人才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人才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违规罚则1)保障对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才办可会同人力社保局、住保房管局(住建局)等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
(二)将其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属于监察对象的,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规罚则2)保障对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租赁人才租赁住房的,自取消其人才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追回已发放补贴款。
(二)对有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自取消其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自取消其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格。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相关审核及管理工作的,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县(市)制定要求〕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官方文件名字:《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