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证办理材料

  长沙市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审批标准: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户口薄包含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同时户口薄需要为电脑版打印,并加盖户籍派出所户口专用章;首页和自己页户口专用章需一致,本人页上婚姻状况一栏的信息需显示“已婚”或“再婚”,其中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且需要有磁性;

   2、离婚协议书表格;自行准备离婚协议书三份,协议内容将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结婚信息,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写明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抚养权,抚养费,探望等,同时提供子女的证件以备核实),财产(如有房产请将地址或产权证号写上,明确所有权)和债务等写清楚,同时须明确表示出是双方自愿离婚。协议全部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只签名和日期为手写,协议书必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当场签字。

  3、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结婚证原件; (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需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如结婚证遗失请先去原登记机关调取结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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