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职工医保缴费指南

  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长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纳本人月工资的2%。

  1、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

  职工个人:本人月工资的2%

  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当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2、缴费方式

  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3、缴费年限

  国家规定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单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拓展信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费率的60%缴纳。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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