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契税2021年新政策

  《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调换、置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

  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货币补偿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没有超出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收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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