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辽宁省退休金调整细则

  2023年辽宁省退休金调整细则

  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

  调整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2、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2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7%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2)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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