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户口迁出手续

  中山户口迁出

  ㈠申请:申请人向有关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㈡受理: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⑴申请人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

  ⑵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⑶因资料不全或格式不规范不予受理的,受理人还应一次性告知欠缺的材料或正确的格式

  ⑷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㈢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审核不通过

  ㈣审批

  ㈤通知当事人领取审批结果,或直接将审批结果邮寄当事人

  扩展材料

  中山户口迁出材料

  ㈠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㈡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㈢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㈣集体居民户口簿地址页

  ㈤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居民户口簿地址页

  注:申请人和随迁人员的集体户口卡(复印件的,应加盖集体户管理单位公章)和申请人、随迁人员的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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