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反广告法罚款标准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法律条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内容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根据以上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知道以下内容:

  1、企业违法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分以下两个标准:

  ❶企业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处十万以下罚款;

  ❷情节较轻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广告费无法计量,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违法发布广告的或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若广告费无法计量,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广告法规定的其他内容,除去罚款,违反广告法的企业还需承受其他处罚:

  ❶违法情节轻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下令停止发布广告,

  ❷情节严重的可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❸企业违反广告法有侵权行为且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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