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每个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都不统一。以北京、广州市为参考,其他查看当地人民政府。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由市计委统一印制,一式三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的凭证。

  (二)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核定。

  今后,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征收程序随之进行调整。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

  (四)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五)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留给远郊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97]36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6]131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55号)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计基字[1998]127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

  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的计算基数详见附件。计算基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征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征收机构开具缴费通知。若项目暂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则以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用地证明文件的核准面积计征。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缴费通知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

  (三)在办理联合验收前,征收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用地面积,按照办理施工许可前首次缴费时适用的政策再次核算应缴金额,办理多退少补。

  六、补缴与退还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政策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

  1.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

  2.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七、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我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3.《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监督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信息共享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机构共享配套费征收有关的信息:

  (一)建设项目立项、计划信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信息;

  (三)与配套费征收相关的其他信息。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内部核验的证明事项和相关材料,在征收、补缴及退换程序中无需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十、有效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通知印发之前征收机构已出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在通知书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可按该《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征收标准及缴费金额缴纳配套费。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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