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保缴纳基数标准

  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18969元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64元18969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

  3、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364元

  4、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6、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6323元

  注: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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