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社保补助政策
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长沙市本级和所属的区、县(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此项补贴的最终审核部门。
第二章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第四条 在长沙市本级和所属区、县(市)级社会保险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指离校毕业一年内未就业,并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第七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不得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标准
第八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申报灵活就业的次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离校毕业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从申报灵活就业的次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期限内中断灵活就业的,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我市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后,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的60%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只缴纳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之一的,仅对其缴纳的该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四章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个人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后,提交申报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居住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社保补贴申报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证地的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社保补贴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原件;
2.社保卡原件;
3.户口本原件;
4.《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学历在线验证码(学信网,初次申请时提供);
2、《就业创业证》原件;
3.社保卡原件;
4.《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第五章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第十二条 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个人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资料后,录入“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并于每季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
第十三条 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进行汇总,并将申请资料上报本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资质、社保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本部门的官网上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补贴月数及补贴金额。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通过“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导出《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保卡上。
第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所属地管理原则,从区、县(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户口所在地划分,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证所属地划分。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开展网上服务等方式,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受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补贴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与配合,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时到位。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上报本辖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并加强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发现信息系统中导入的历史数据出现差异时,应及时调查核实,由区、县(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通过IT运维系统提交工单修改。
第二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财政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并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其所属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有关文件已享受过同类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且享受期满的,不再适用本实施细则;享受期未满的,剩余部分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1.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
点击下载:长人社发2017 74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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