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政策

  《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拓宽保障渠道,有效解决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无锡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

  一是明确补贴对象。《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是指按照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经申请、审查、资格认定等程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对象通过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国有土地上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时,政府给予的货币补贴。

  二是明确主体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实施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应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督等工作。

  三是明确申请程序。住房保障对象需要申请货币补贴的,应当在收到无锡市区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核准通知书后3个月内,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或者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审核部门发放《无锡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认定书》。住房保障对象应当自获取《认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购买。

  四是明确补贴条件。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超过5年进行转让的,转让房屋时,应当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不满5年,因重大疾病等重大变故确需转让房产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并应当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五是明确责任追究。住房保障对象采用隐瞒、虚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货币补贴,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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