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赌博处罚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七)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八)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九)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非法获利300元以上的;

  (十)在赌场内,为赌博提供工具等条件的;

  (十一)制造、出售“诈赌”工具的;

  (十二)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十三)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望风看场、通风报信,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发牌做庄、兑换筹码,或者在赌场内负责洗牌、收配赌资、抽头的;

  (十四)在设有5台以上赌博机的场所内负责机币兑换、上退分数(点数)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直接帮助行为的;

  (十五)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多次或向多人提供赌资的;

  (十六)多次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

  (十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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