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户籍登记信息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户籍登记及变动轨迹信息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对未及时在捡拾地公安派出所报案的,抚养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抚养人申报,采集比对弃婴(儿童)DNA信息后补办报案证明,注明补办事由。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对于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升学、服现役、特殊岗位招录工作人员等需要调查了解犯罪记录情况的,责任单位可以到公安派出所进行核查,确有需要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核查证明。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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