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两地分居认定标准
部队两地分居认定标准为部队驻地与配偶、亲人等的常住地不在同一个地市,即可视为两地分居。
关于驻西沙群岛部队军官休假探亲的假期
按照总部规定的假期执行,未婚军官每年45天,已婚军官每年60天。
关于军官到外地休假
经批准到外地休假的军官,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路费自理。
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军官,每年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内地休假,往返路费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明确的起止地点给予报销。
关于军官探望父母的假期
夫妻分居两地的军官,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军官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不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关于未婚军官探望父母时一并结婚的假期
未婚军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一并结婚的,其假期按照已婚军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关于军官配偶来队探亲
夫妻分居两地的军官,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按照总部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关于军官或配偶调动当年探亲
军官与配偶在一地生活的,因一方工作调动造成分居两地的,当年只允许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军官因调学造成两地分居的,其配偶原则上不享受探亲待遇。
关于军官分段探亲路途往返时间计算
军官探亲假期经批准分两段安排或者在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的,第二次探亲或者安排补休的时间均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关于军官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
个别确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中止
休假、探亲又没有补休的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对其未休天数进行核实,报经党委领导审定后给予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经济补偿额=本人12月份基本工资÷31天×未休无数)。经济补偿对象应当严格掌握,个人主动放弃休假、探亲的不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