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海南引进人才落户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根据各自领域发展需要,制定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人才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公告本市县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需求目录及具体条件。需求目录和具体条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告。

  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引进人才根据条件要求,分别持下列证明资料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明资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才: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七)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市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人才落户登记由拟落户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分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档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人事代理的,也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政策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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