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失业金领取新规定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的时间区间为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保局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及收支平衡情况,在每年7月决定下一个社保年度是否实现浮动费率。上一社保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收入×100%)低于10%的,当年不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个人费率不实行浮动制度,仍按0.2%执行。

  二、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期限内,失业保险缴费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分。用人单位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

  (二)基准费率按照0.5%计算。

  (三)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浮动费率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96计算;

  浮动费率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其中: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参保人数指申报人数,不含退休人员)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平均值。

  (四)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五年的,执行浮动费率第二档。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6月确定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浮动办法确定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档次及其执行费率,函告同级社保征收机构,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征收机构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间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可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

  四、对执行费率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公示期间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对;经核对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定费率。

  五、因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单位缴费费率有误,多征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退费,少征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补缴金额,以托收单形式由社保征收机构负责补征。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级对应职能部门反映。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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