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限外地牌吗?

  导读:东莞是有限外地牌载货汽车通行的限行政策的,根据《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及主要干道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第三条:环城路(东、南、西段)—莞穗路—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及G107)每天7:00-20:00禁止非本市籍微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正文:

  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及主要干道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为优化中心城区交通组织,缓解主要干线道路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中心城区及部分干线道路货车交通管制措施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G107—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每天7:00-9:00、16:00-20:00禁止货车通行。

  二、环城路(东、南、西段)—莞穗路—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及G107)每天7:00-20:00禁止非本市籍微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三、环城路(东、南、西段)—莞穗路—万高路—沿江路—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连接范围以内区域(不含除万高路以外的上述道路及G107)和东莞大道每天7:00-20:00禁止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四、环城南路(莞长立交)—环城东路(崇焕中路),八一路(同沙立交)—松山湖大道(石大路)路段,每天7:00-20:00禁止重型载货汽车通行。

  因公共安全、市政管理、社会服务等特殊需要,确需在禁行路段通行的,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通行证,经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上述限制。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11年7月1日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市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新增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示意图

  附件2:车型说明

  1、重型载货汽车:最大允许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2、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3、轻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4、微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5、三轮汽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mm,宽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周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6、低速货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7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000mm,宽小于等于2000mm,高小于等于2500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附件3:执法缓冲期说明

  为平稳过渡至新的管制措施,在限行区范围内,设置3个月的执法缓冲期。对违反新管制措施的车辆,原则上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教育警告。

  关于调整大城区及主要干道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大城区交通组织,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自2019年##月1日起,对大城区部分交通管制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1、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新源路—G107—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东宝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每天7:00-9:00、16:00-20:00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2、环城路(东、南、西段)—莞穗路—东江大道—东城中路—莞龙路—环城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及G107)每天7:00-20:00禁止非本市籍载货汽车通行。

  3、环城北路—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莞温路—黄沙河东路—大围街—唇福路—东部快速干线—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石大公路—X241连马公路—X236厚大路—环湖路—湖景大道—G15广深高速—万道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道路、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的空气质量核心控制区内,每天7:00-20:00禁止国Ⅲ及以下柴油车辆和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4、松山湖大道(东部快速路立交—石大路立交)路段,每天7:00-20:00禁止重型载货汽车通行。

  因公共安全、社会服务等特殊需要,确需在禁行路段通行的,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通行证,经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道路养护车(环卫、园林绿化、市政、桥梁等)等特殊车辆不受上述限制。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月1日开始施行。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及主要干道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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