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退役军人重新安置政策

  合肥退役军人重新安置政策

  合肥目前没有退役军人重新安置政策。有《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役士兵安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发放程序,提高使用效益,确保顺利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安徽省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是指用于安置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安置所需经费,主要包括退役士兵待分配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经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方可领取经济补助。

  第四条退役安置经费的来源

  各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退役士兵待分配工作期间生活补助经费管理使用

  (一)发放范围和时限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其待分配期间生活费自部队停供次月至开出分配介绍信当月止;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其待分配期间生活费按原规定执行。

  (二)发放标准

  按照当年度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发放程序

  1.县(市)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报到情况,汇总编制“退役士兵生活费发放表”;

  2.退役士兵凭有效证件(身份证、退伍证)履行领取手续并在发放表上签字;

  3.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程序予以兑现;

  第六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经费管理使用

  (一)发放范围

  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而本人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二)发放标准

  1.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文件规定,过渡期内的城镇籍义务兵,发放数额为安置地改革前(2010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补助金;

  2.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本地2010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助金;

  3.服役期为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放数额为本地2010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的补助金。

  4.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补助金数额5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30%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补助金。

  (三)发放程序

  1.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要求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县(市)区安置办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报到情况,汇总编制“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发放表”;

  2.退役士兵凭有效证件(身份证、退伍证)履行领取手续并在发放表上签字。情况特殊的,需经安置地公证部门公证;

  3.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程序予以兑现。

  第七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经费管理使用

  (一)发放范围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退出现役的士官;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

  3. 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发放标准

  1.根据当年度合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2.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3.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三)发放程序

  1.资格审查。在部队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由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本人档案等材料,确认其身份、自愿安置选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资格等情况。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要把资格审查后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员名单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审查不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要向本人作出说明。

  2.审核批准。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在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

  3.补助金发放。在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人到提出申请的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并确认签字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八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申报、分配和监督管理

  (一)安置经费申报、分配

  1.在退役士兵报到后,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测算所需各类安置经费,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报,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安置经费划拨至各区。

  2. 各县民政部门安置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解决。

  (二)安置经费监督管理

  1. 各类安置经费发放前,县(区)民政部门要把资格审查后符合领取安置经费的退役士兵人员名单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审查不符合领取安置经费的退役士兵,要向本人作出说明。

  2. 每年各类安置经费发放完毕后,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当年度安置经费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附各类安置经费发放表),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视情对各县(区)安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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