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志怎么申请?

  导读:目前上海、成都都出台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志申请的相关政策,以上海为例: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可通过在线申报登记(微信小程序“上海市非道路机械管理平台”),或在各区生态环境局办理窗口现场申报登记。主要申报材料包括申报登记表格、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机械证明材料。

  正文:

  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及其

  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由其所有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信息,并申领识别标志,将其固定于显著位置。

  第三条(首次申报)

  本市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登记。自2019年10月1日起,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30日内完成申报登记。

  第四条(申报途径)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以下简称“机械所有者”)可通过在线申报登记或在各区办理窗口现场申报登记。

  第五条(申报材料)

  机械所有者应提交申报登记表、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机械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申报机械照片,包括机械全照(机身不同角度照片三张)、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机械环保代码、环保信息标签。上传的照片可清晰辨认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发动机型式核准号、环保信息公开码等信息。

  (三)申报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证)的复印件,机械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排放阶段判定)

  (一)有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从环保信息标签上读取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24位,第6位是机械对应的排放阶段。

  (二)有发动机铭牌的,从铭牌读取发动机型式核准号/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型式核准号为16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发动机的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均为24位,第6位是对应的排放阶段。

  (三)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则依据发动机铭牌上载明的生产日期,按以下原则判定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阶段:

  (1)生产日期在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且没有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适用于国I及以前排放阶段;

  (2)生产日期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之间,且没有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适用于国II排放阶段;

  (3)生产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及以后,且没有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适用于国III排放阶段;

  (4)其他情形,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领取和固定)

  机械所有者提交申报信息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并分批制作识别标志(记录机械类型、编号、排放阶段等信息)和信息采集卡,通过短信发送识别标志领取码。

  机械所有者凭领取码到相应的办理窗口领取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

  识别标志应固定于机械的显著位置(原则上固定于机身外侧靠近驾驶室位置),信息采集卡应随机械携带。

  第八条(变更和补办)

  已完成申报登记的机械如发生转让、改装等变更或报废的,机械所有者应在10日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信息变更或注销。

  识别标志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机械所有者应在10日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

  第九条(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的实施,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信息核对、识别标志核发及日常监管。

  建设、交通、农业、绿化市容、市场监管、民航等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守法守规情况,并将其纳入行业准入、文明施工和信用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申报登记、标志核发及监管工作。

  第十条(监督管理)

  机械所有者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存在虚假申报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补办变更手续,并依法追究机械所有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

  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合法使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通过信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止。

  《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二)关于申报要求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可通过在线申报登记(微信小程序“上海市非道路机械管理平台”),或在各区生态环境局办理窗口现场申报登记。主要申报材料包括申报登记表格、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机械证明材料。

  (三)关于排放阶段判定和标志发放

  由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对并判定排放阶段,每台机械形成一个唯一环保号码,免费发放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

  (四)关于标志管理

  机械所有者在领取完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后,应按要求固定识别标志并随车携带信息采集卡。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备案登记和标志管理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落实《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推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决定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备案登记和标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起重机、旋挖机、强夯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和叉车等。

   二、申请时间。现有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提交备案登记申请;通告正式实施后新增、流入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使用之日前30日内提交备案登记申请。

   三、办理方式。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可通过网络申请方式(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官网下载的APP),以及现场申请方式(区(市)县环保部门受理点)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违法处理。从2018年7月1日起,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单位)违反本通告,存在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相关违法信息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征信管理部门。

  五、本通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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