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垃圾分类条例罚款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而言,哪些情况是“拒不改正”?

  答:在责令立即改正后,“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都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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