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摊城管罚款的标准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具体处罚标准以当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扩展阅读: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第五十条 违反市容管理行为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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