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流程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申请用地报告书;

  (3)申请使用土地者身份及资信证明文件;

  (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申请使用土地者进行具体协商。

  (三)经协商取得协议后,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出让合同。申请使用土地者按规定交付定金。

  (四)申请使用土地者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购领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也应书面通知,其投标保证金在决标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购领拍卖文件。

  (三)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拍卖。竞投者按规定交付竞投保证金,参加竞投。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竞投得主当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竞投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对未得者,其竞投保证金在拍卖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竞投得主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第二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市土地管理局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应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第十四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应提前三十日发出拍卖公告。

  第十五条 下列文书由竞投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购领: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土地出让和使用条件;

  (三)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十六条 竞投者须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市土地管理局应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拍卖:

  (一)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要求和其它有关事项,公布拍卖底价以及每一次应价数额;

  (二)竞投者按规定方式进行应价;

  (三)由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数额而没有人再次应价时,最后应价者即为竞投得主;

  (四)土地竞投得主当场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付定金,竞投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对未得者,其竞投保证金在拍卖后十日内全部退还。

  第十八条 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该幅土地出让的最低价格。主持人认为竞投者出价都偏低时,有权收回该幅土地,另行安排拍卖。

  第十九条 竞投得主当即不能缴付定金的,视为违约,应赔偿市土地管理局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市土地管理局可将该幅土地再行拍卖,拍卖所得地价款低于前次拍卖地价款的,差额部分由违约者负责支付。

  第三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地块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市土地管理局应提前三十天发出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招标文书由投标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购领:

  (一)投标须知;

  (二)土地出让和使用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四)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投标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计划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中标者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投标保证金可充抵定金。对未中标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其投标保证金在十天内全部退还。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得;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市土地管理局认为所有标书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中标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由市土地管理局另选中标者,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规划用地红线;

  3、申请用地报告;

  4、申请使用土地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5、市土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管理局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申请使用土地者进行具体协商。

  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市土地管理局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价格,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的规定缴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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