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自付。

  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人在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因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就医的,只需支付首次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按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以下费用,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应当补缴差额部分费用。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而在本市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对应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80%、90%;

  (二)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

  (三)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40%

  异地报销:

  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72%(公务员86%)退休职工支付比例为76%(公务员88%)居民与医保支付比例为55%

  2.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职工支付比例统一为60%(公务员80%),居民支付比例为40%非因急诊(症)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报销。

  微信搜索关注“汕头本地宝”,回复【医保】,还能获得电子凭证开通时间、领取方式、有点好处,以及居民医保/查询缴费/报销,职工医保缴费比例/报销,异地就医备案、报销比例、定点医院等相关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