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伤认定超过一年会受理吗

  未在其受伤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但在工伤认定法定申请期限1年内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是一直在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申请工伤认定完善资料理由正当、合法,其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诉讼期间应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内”,应扣除工伤职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仲裁、诉讼等时间,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应予受理。

  1、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说明工伤申请1年的时效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单位是一种法定义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起工伤认定,给予了工伤职工一种权利救济途径。

  职工发生伤害后,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关系不明确而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工伤职工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与诉讼,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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