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

  目前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第十九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

  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15天计算。

  计发基数,按配偶生育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拓展

  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同理,男职工护理假期间正常计发薪资的,如生育津贴高于其工资,可补发差额部分;生育津贴低于等于其工资的,单位不需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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