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参保女职工怀孕后失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津贴发放后,缴费基数有变动的,生育津贴不再增补或扣减。

  三、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有哪些?

  (一)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生育项目

女职工

男职工

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

医疗费支付标准

分娩

顺产

3000

——

1500

难产

4000

——

2000

多胞胎顺产

4000

——

2000

多胞胎难产

5000

——

2500

计划生育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800

——

400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1500

——

750

放置宫内节育器

200

——

100

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

——

100

输卵管结扎手术

1000

——

500

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

1500

——

750

输精管结扎手术

1000

——

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

1500

——

  注:表中顺产、难产、流产的医疗费支出标准均含产前检查费。

  (二)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医疗费用

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

异位妊娠

(一)属于规定的产科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按病种付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属于规定的产科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计算,符合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低于规定支付标准的,按支付标准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全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葡萄胎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HELLP综合征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妊娠期糖尿病

产后出血(休克)

羊水栓塞(DIC)

子宫破裂

母胎血型不合

产褥期感染

产褥期乳腺炎

羊膜腔感染综合征

  小贴士:微信搜索关注南宁本地宝,回复【生育】,即可查询南宁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指南、生育险参保指南、生育津贴申领指南等信息~还可回复【社保】、【医保】等获取相关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