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身份证办理时限

  六十日内。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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