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被征地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三)农村房屋、青苗、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农村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执行。

  2.青苗、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实施单位将青苗、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补偿到户。

  镇、村集体资产中构(附)着物的补偿,采取据实清理补偿的方式。

  3.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

  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可选择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或采取据实清理补偿的方式。

  4.林地的补偿。

  林地的补偿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补偿或按每亩22000元定额补偿。

  (四)住房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以户为单位与征地部门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安置责任终止。货币安置标准按5500元/平方米发放。

  搬迁补助费按每人一次性发给3000元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房建安造价16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2600元/平方米。

  (六)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农转非拆迁户,每人每月过渡费标准:第一、二年为300元、第三年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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