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武鸣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在本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5.没有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4.没有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1.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工作;
2.在本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4.已与本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5.没有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外来务工人员:
1.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工作;
2.在本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已与本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4.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
5.没有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6.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