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

  哪个部门办理居住权

  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

  “居住权”为民法典新增内容,属于用益物权中的一种。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如何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或者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

  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是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与他人协议,设定居住权。

  例如:

  (1)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的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对其中的一部分房屋享有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的居住权。

  (2)父母作为住宅所有权人将房产所有权通过赠与或者买卖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

  (3)以房养老。住宅所有权人在其年老时,将其住宅出卖,同时约定住宅的受让人在该房屋上为其设定居住权,并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价款,以作为其养老金。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居住权合同,内容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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