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外来人口落户条件

  一、重庆外来人口落户条件

  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其他情况满足条件的都可以落户重庆。

  二、务工经商具体条件:

   在主城都市区,符合下列情形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 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 年满55周岁,下同),可在相应地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主城区: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或者投资创业1年以上;

  (二)主城区外的其他地区:在本市务工2年以上,或者投资创业的。

  在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 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 记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的。

  在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 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 记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的。

  本市户籍居民在户口所在主城都市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 山区城镇群内跨区县(自治县)务工经商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务工经商和参加社保 年限限制。

  三、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 迁移。

  夫妻投靠按自愿原则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在本市的,其 配偶可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户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退休人员以及本市户籍居民 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四、人才户口迁移

   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 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本人及 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获得者,本人及其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 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学生户口迁移

  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毕 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涉及的户口迁移。

  新生入学或者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市内外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 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 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且户口 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退学、开除学籍的,户口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六、其他户口迁移

  购买成套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 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 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 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 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户籍居 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可申请 登记常住户口。

  政策来源: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bgt/202004/W0202102048403234470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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