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孩子报销新规定

  根据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

  单胎顺产和难产的,在原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上分别提高1500元,达到4500元和5500元;对多胞胎顺产和难产的,分别提高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怀孕未满4月流产的从原800元提高至1000元,满4月流产的从原1500元提高至2000元;输卵管复通术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

  新增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整增加职工门诊产检待遇,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在提高原限额支付标准的同时,新增门诊产检的费用保障,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

  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进一步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更好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此外,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诊治产科等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政策来源:http://www.gxzf.gov.cn/html/zfwj/zxwj/t169688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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