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离婚怎么办
办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办理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需提供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证明。)
2.结婚证原件。
3.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暂不签名和填写日期)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
内地居民到登记双方的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城区)婚姻登记处办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到市级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初审
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字。
受理
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离婚协议书和声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证。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关解除夫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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