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驾驶证年审在哪里
上海驾驶证年审在哪里?
(一)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只受理市属单位驾驶人的审验业务)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2.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二)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证管理窗口的受理时间、地点[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35)各区(县)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窗口受理时间、联系方式》]
各区(县)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窗口受理时间、联系方式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
驾驶员管理“窗口” 杨高中路1500号 22046593(8:30-17:00)
机动车管理“窗口” 杨高中路1500号 22046591(8:30-17:00)
驾驶员管理“窗口”(南汇) 拱极东路 3131号 58021107 (8:30-16:30)
机动车管理“窗口”(南汇) 拱极东路3131号 58021107 (8:30-16:30)
黄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7:00)
驾驶员管理“窗口”陆家浜路88号 23034890
机动车管理“窗口”陆家浜路88号 23034890
徐汇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7:00)
驾驶员管理“窗口” 龙水南路60号 23037990
机动车管理“窗口” 龙吴路2138号 23037953
长宁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7:00)
驾驶员管理“窗口”金钟路251号23039751
机动车管理“窗口”金钟路251号23039751
普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7:00)
机动车管理“窗口” 礼泉路29号 22049755
驾驶员管理“窗口” 礼泉路29号 22049600
静安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7:00)
驾驶员管理“窗口” 天目中路578号 63537217
机动车管理“窗口” 天目中路578号 63537984
虹口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7:00)
驾驶员管理“窗口” 水电路1888号 23031650
机动车管理“窗口” 水电路1888号 23031650
杨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7:00)
驾驶员管理“窗口” 政肃路198号 65102877
机动车管理“窗口” 政肃路198号 65102877
宝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7:00)
驾驶员管理“窗口” 湄浦路331号西辅楼 28959137
机动车管理“窗口” 湄浦路331号西辅楼 28959136
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6:30)
驾驶员管理“窗口” 莘东路505号 33887605
机动车管理“窗口” 莘东路505号 33887605
嘉定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6:30)
驾驶员管理“窗口” 塔新路999号 69160900
机动车管理“窗口” 嘉安公路2599号 69160732
金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6:30)
驾驶员管理“窗口” 卫五北路98号 57942100
机动车管理“窗口” 卫五北路98号 57942100
青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7:00)
驾驶员管理“窗口” 外青松公路6189号 69714227
机动车管理“窗口” 外青松公路6189号 69714229
奉贤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8:30-16:30)
驾驶员管理“窗口” 沪杭公路2142号 24069431
机动车管理“窗口” 沪杭公路2142号 24069433
崇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周一至周六8:30-16:30)
驾驶员管理“窗口” 城桥镇鼓浪屿路901号 69620708
机动车管理“窗口” 城桥镇鼓浪屿路901号 69620708
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3:00-16:00)
驾驶员管理“窗口”(浦东) 海天四路9号 68343234
机动车管理“窗口”(浦东) 海天四路9号 68343236
驾驶员管理“窗口”(虹桥) 空港一路201号 28952290
机动车管理“窗口”(虹桥) 空港一路201号 28952290
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六9:30-11:30 13:30-16:30)
驾驶员管理“窗口” 富特西一路459号A座 22047395
机动车管理“窗口” 富特西一路459号A座 22047395
上海港公安局交警支队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3:00-16:30)
驾驶员管理“窗口” 黄浦路112号 33878515
(只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无机动车管理业务)
扩展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条件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15)有关说明》);
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于本记分周期审验。
4.持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5.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
6.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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