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市迁户口需要什么
全国各市同市迁户口有细微区别。
例如北京: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需携带的证件有: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4.以及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
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5.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
例如广州:
一、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的条件以实际居住地登记入户为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居民(不包括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准予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家庭户的。
2.因住房调整、拆迁或回迁安置等原因申请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3.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其他合法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
4.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合法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
5.本市居民在广州没有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可迁入本人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准予迁入其本人实际居住地街(镇)公共集体户。
上述第3、4种情况或应迁往实际居住地又拒不迁出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告知后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公安机关可凭调查材料,依职权将其户口迁往其实际居住地街(镇)公共集体户内。街(镇)公共集体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街(镇)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公共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址。
二、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除需提供书面申请、本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
2.因住房调整要求入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单位分房证明或单位租赁合同及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属拆迁、回迁安置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回迁证明。
3.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其他合法房产的,需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的,需提供入户人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和生效书)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的相关证明,合法住所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4.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其他合法房产的,需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工厂倒闭的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单位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5.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要求迁入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其本人实际居住地街(镇)公共集体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三、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
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簿上户主迁出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原户口簿新户主并注明新户主与户内人员的关系,办理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将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关系栏上做相应变更。(一般情况下,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需要变更原户主的,可在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如新户主与原户主属非直系亲属关系,且无法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址的房产证明及业主同意意见时,则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主变更手续。)
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全户迁出时,必须将原户口簿交回办理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例如深圳:
一、关于立户和亲友家庭户
(一)尚未立户,已入伙且有规范的门楼牌地址的住宅用途房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设立家庭户:
1、本人在本市拥有不动产权,应在该房产立户,也可在直系亲属房产立户;
2、本人在本市无不动产权,可在直系亲属的房产立户,也可在他人的合法房产立户(仅限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且已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的房产);
3、本人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仅限承租人本人立户
(二)在本市无房屋产权,经户主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亲戚或朋友的家庭户内。(挂靠直系亲属家庭户或夫妻一方在父母家庭户内不受无房屋产权的限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地址只能立为一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立户行为不作为该立户房屋合法产权的认定依据;
2、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除夫妻双方属各自单位集体户成员,或涉及分红不便并户的;需收取股权证(村委或股份公司出具的分红证明也予认可),但配偶为集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3、未成年人应与本市户口监护人同户;
4、申请人拥有多套房屋产权符合立户条件的,可自愿选择迁移地址;
5、除全户均为直系亲属的情形外,家庭户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6人。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除房产变卖情形解除挂靠外,挂靠时间应不少于一年;(1)如家庭户超过16人,不得再办理户口挂靠业务,但挂靠配偶家庭户及户成员子女出生登记不受此限制;(2)户成员未达到16人,若办理迁入后超过16人,该次申请可予以受理。
6、申请人户口簿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不完善或不真实的,应先行申请信息变更后再办理市内迁移;
7、市政府正在进行的旧房改造工程拆迁,在改造完成前停止办理户口市内迁入业务。
二、申请人迁入单位集体户,如该单位未设立集体户,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和规范的门楼牌地址,尚未立户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在注册登记地址设立单位集体户:
1、单位或法人代表在注册登记地址有合法产权;该单位必须有录(聘)用在职人员20人以上。
2、党政机关、团级以上驻深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直接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3、符合市政府规划重点发展的技术创新型产业单位和辖区重点或大型企业,经分局业务科领导批准后,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二)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并迁入现单位集体户。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地址只能立为一户;
2、户主应由成年人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户主;
3、集体户户主由用人单位或派出所指定一名户内成员担任,该户主不承担对户内成员的管理责任;
4、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除夫妻双方属各自单位集体户成员,或涉及分红不便并户的;需收取股权证(村委或股份公司出具的分红证明),但配偶为集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5、申请人户口簿登记主项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何时何因迁入本市)不完善或不真实的,应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市内迁移。
三、不能自行立户且无迁入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地址只能立为一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
2、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除夫妻双方属各自单位集体户成员,或涉及分红不便并户的;但配偶为集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3、未成年人应与本市户口监护人同户;
4、申请人户口簿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不完善或不真实的,应先行申请信息变更后再办理市内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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