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根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可知
第七条 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中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依据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持有的自住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货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在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其家庭持有一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三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人家庭在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其家庭持有二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套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注:首付比例还需根据房屋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如申请组合贷款,则还需同时满足商业银行首付比例的相关要求。由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一致,导致首付款标准不同的,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时,首付款采取就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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