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核发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办理须知

  长沙核发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办理须知:

  申请条件:

  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报材料:

  1 .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非必须)

  2 .委托办理的,提交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非必须)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窗口打印委托单。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一个工作日

  费用:免费

  收费依据:根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湘价费【2008】63号文件规定:

  其他说明: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不能办理委托检验业务。

  3、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政策来源: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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