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深圳人才引进政策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16〕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

  二、入户条件

  1.经我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招(调)工(干)人员及随同批准迁入的随迁子女,可到我市公安机关核准迁户。

  2.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三、入户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因制作、使用虚假证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1.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时出示含指标卡编号的短信。(短信丢失的,可在办理时说明情况,公安机关使用身份证号码调取指标卡数据。)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3.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的,收取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申报人确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咨询办理。)

  4.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5.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配偶家庭户。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

  (2)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

  (3)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户主户口簿。

  (4)本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5)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配偶单位公章及写明同意入户意见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6)代理机构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

  (7)派出所代管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登记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所需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须提供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在国外领取婚姻登记法律文书的,需提供签发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https://msjw.ga.sz.gov.cn/wxsite/weixin/cms/commonPage?template=msjw&path=/msjw_index),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成功递交后,网上申请的审批进度、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告知,请及时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预约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广东省外户籍居民申请时可选择邮寄《准入迁入证明》服务。

  2.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身份证标准照片,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其中,在亲友房产立户或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业主或户主同时到场确认。

  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短信通知后,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登记。

  (二)窗口现场办理

  1.申请人可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微信号,在“民生”—“户政预约”—“户籍迁入(申请)”栏目进行预约,该业务已开通全城通服务,申请人可预约前往我市任一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办理。预约后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窗口办理,核验无误后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签收入户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拆封)。

  2.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身份证标准照片,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其中,在亲友房产立户或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业主或户主同时到场确认。

  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短信通知后,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登记。

  五、温馨提示

  1.材料复印要求。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2.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3.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理随迁入户信息,可以登陆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市政府在线查询或直接拨打户政咨询电话(844650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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