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积金提取新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8-08-21 09:28:34
一、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三)《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二、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五)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
(六)置换还迁房的;
(七)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九)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十)退休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三)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户口在本市的,持续失业满2年仍未再就业的;
(十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六)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根据不同的提取业务类型,分别提供不同材料。
(一)职工购买一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户口簿(索引页、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个人单页)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30天);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5.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30天);
6.申请提取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父母或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购房夫妻与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或不能提供同一户籍证明的,须签订《父母、子女法定关系承诺书》1份);
7.异地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1份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证明》原件1份。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房管部门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户口簿(索引页、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个人单页)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30天);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5.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30天);
6.申请提取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父母或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购房夫妻与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或不能提供同一户籍证明的,须签订《父母、子女法定关系承诺书》1份);
7.异地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1份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证明》原件1份。
(三)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规划部门建房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6.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职工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4.住建部门批准文件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职工在农村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4.《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购房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证明农村户口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有效期30天)。
(六)职工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首次办理需单位审核盖章,自第二次起无需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借款人配偶提取)。
(七)职工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借款人配偶提取);
4.已用自有资金提前还清的,另需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八)职工分期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首次办理需单位审核盖章,自第二次起无需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4.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已办理提取备案的,不再重复提供);
5.贷款银行盖章的还款对账单1份;
6.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1份(有效期30天)。
(九)职工辞职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无需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户口簿(个人单页)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30天)。
(十)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无需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十一)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人社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原件、复印件各1份;
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二)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1份;
3.户口簿(索引页,家庭成员个人单页)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者户籍证明(有效期30天)原件1份(无法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须签订《父母、子女法定关系承诺书》1份);
4.《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三)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1份;
3.户口簿(索引页,家庭成员个人单页)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者户籍证明(有效期30天)原件1份(无法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须签订《父母、子女法定关系承诺书》1份);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档案病例(县级以上医院)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报销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四)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1份;
3.户口簿(索引页,家庭成员个人单页)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者户籍证明原件(有效期30天)1份(无法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须签订《父母、子女法定关系承诺书》1份);
4.医疗诊断证明或档案病例(县级以上医院)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报销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五)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移民批准文件或者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提供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六)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4.《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物业管理部门等出具大修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6.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七)职工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4.《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5.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施工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
6.加装电梯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7.出资证明(或经业主共同确认的出资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1份;
3.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九)职工在原籍利用宅基地置换还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5.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
6.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十)职工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4.准购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已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十一)职工支付廉租房或公租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首次办理需单位审核盖章,自第二次起无需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4.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5.房屋租赁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十二)职工支付商品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首次办理需单位审核盖章,自第二次起无需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30天);
4.户口簿(索引页、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个人单页)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30天);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二十三)职工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物业费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5.《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十四)职工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审核盖章)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3.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单身的须签订《婚姻状况承诺书》1份;
5.《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公积金中心审核;
3.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期限
1~8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