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失业保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凭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和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名考务费、学杂费1次,但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参加一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受理材料

  1、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申报表;

  2、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单;

  3、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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