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有产权房公维、物业费由谁承担

  问:共有产权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由谁承担?日常使用中的维护及维修由谁负责?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因政府在土地出让时让渡了一部分土地收益,同时让渡了共有房屋的使用权,本着与购买家庭互相让渡的原则,不再按照所占份额承担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及维修责任。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违反《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相关证明材料,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资格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机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腾退给代持机构后,由代持机构退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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