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离婚证办理条件

  南充离婚证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已达成协议;

  4、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是顺庆区,现役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必须系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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