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大病医疗范围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举个例子:
纳税人小明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医保相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药费总支出3万元,在医保报销时需自付1.9万元,当年允许个税扣除的要再减去1.5万元,那么小明今年的个税大病医疗扣除标准为0.4万元。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①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不能,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②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