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个人所得税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减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另外,个税中还包括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3.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执行。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南京市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在南京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的配偶在南京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南京有自有住房。

  3.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4.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南京

  5.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都是南京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担人扣除。

  7.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月,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

  1.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上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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