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南京自2019年1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如下: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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